檢核項目 | 序號 | 檢核指標 | 是 | 否 | 無此項目 |
---|---|---|---|---|---|
門 | 1 | 通往室外門設有收托兒無法自行開啟之門鎖等裝置。 | |||
2 | 所有室內門備有防反鎖裝置或鑰匙。 | ||||
3 | 浴室門、廚房門設有安全防護欄或隨時緊閉。 | ||||
4 | 鐵捲門開關及遙控器放在收托兒無法觸碰的地方。 | ||||
5 | 托育服務環境以鐵捲門作為主要出入口,鐵捲門裝有偵測到物體則立即停止之安全裝置。 | ||||
陽台 | 6 | 陽台有堅固不易攀爬之圍欄(圍牆)且高度不得小於110公分,十層樓以上不得小於120公分,底部與地面間隔低於15公分。 | |||
7 | 陽台不可有供攀爬的橫式欄杆,且欄杆間隔需小於6公分或有避免鑽爬裝置。 | ||||
8 | 陽台不能放置可供孩童攀爬的傢俱、玩具、花盆等雜物。 | ||||
地板 | 9 | 收托兒活動範圍內地板平坦,並鋪設防滑防撞軟墊。 | |||
逃生出口 | 10 | 除了正門外,另有供緊急逃生用之後門、陽台或窗戶。 | |||
11 | 逃生門(窗)圍欄維修狀況良好(如:無生鏽、鬆動等);鑰匙置於收托兒無法取得的明顯固定位置。 | ||||
12 | 逃生的通道、門、窗前無堆置任何雜物,保持淨空。 | ||||
窗戶 | 13 | 窗戶設有防跌落的安全裝置(收托兒無法自行開啟或加設護欄),且在窗戶旁不放置可攀爬之物品。 | |||
14 | 窗簾拉繩長度及收線器位置為收托兒無法碰觸的高度。 | ||||
室內樓梯 | 15 | 樓梯欄杆完好且堅固,欄杆間距應小於6公分或有避免鑽爬的裝置。 | |||
16 | 樓梯的臺階應舖設有防滑或其他安全措施,以利收托兒行走及安全。 | ||||
17 | 樓梯出入口設有高於85公分,間隔小於6公分及收托兒不易開啟之穩固柵欄。 | ||||
傢具設施 | 18 | 傢俱及家飾(如雕塑品、花瓶、壁掛物、水族箱等)平穩牢固,不易滑動或翻倒。 | |||
19 | 傢具無凸角或銳利邊緣,或已做安全處理。傢具無凸角或銳利邊緣,或已做安全處理。 | ||||
20 | 樓櫥櫃門加裝收托兒不易開啟之裝置。 | ||||
21 | 疊桌放置在收托兒無法接觸到的地方。 | ||||
電器用品 | 22 | 密閉電器(如:洗衣機、烘乾機、冰箱等)或其他會造成窒息之用品,放置於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 |||
23 | 座立式檯燈、飲水機、熱水瓶、微波爐、烤箱、電熨斗、電熱器、捕蚊燈等會造成燒燙傷之用品置於收托兒無法觸碰的地方。 | ||||
24 | 電器用品放置平穩不易傾倒,其電線隱藏在收托兒無法碰觸或拉動之處。 | ||||
電線、插座 | 25 | 插座置高於110公分以上,或隱蔽於傢具後方、使用安全防護(例如加裝安全護蓋)等方式讓收托兒童無法碰觸。 | |||
26 | 電線固定或隱藏在孩子無法拉動或碰觸之處。 | ||||
瓦斯、熱水器 | 27 | 瓦斯漏氣偵測相關裝置(如瓦斯防漏偵測器等)。 | |||
28 | 燃氣熱水器裝設在室外或通風良好處;燃氣熱水器裝設於室內或陽台加蓋等空氣不流通處所,應使用強制排氣式熱水器。 | ||||
消防設施 | 29 | 每一樓層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
30 | 滅火器置於成人易取得,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 ||||
物品收納 | 31 | 維修工具、尖利刀器、刀劍飾品、玻璃飾品、圖釘文具等會造成割刺傷的危險物品收納於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 |||
32 | 打火機、火柴、易燃物品等會造成燒傷的物品收納於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 ||||
33 | 繩索、塑膠袋、錢幣、彈珠、鈕扣或其他直徑3.17公分的物品等會造成窒息傷害的物品收納於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 ||||
34 | 電池、有機溶劑、清潔劑、殺蟲劑、鹼水、酒精、含酒精飲料、藥品等有毒危險物品,外瓶貼有明顯的標籤及成份,並放置於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 ||||
收托兒睡床 | 35 | 收托兒睡床外觀無掉漆、剝落、生鏽、鬆動等狀況。 | |||
36 | 收托兒睡床有穩固的防跌落措施,邊緣及圍欄做圓角處理,若有柵欄間隙小於6公分。 | ||||
37 | 收托兒睡床之附屬配件或自行加裝之附件穩固。 | ||||
沐浴設備 | 38 | 浴室地板及浴缸內有防滑措施。 | |||
緊急狀況處理設備 | 39 | 緊急聯絡電話表及緊急逃生路線圖置於固定明顯處。 | |||
40 | 備有未過期急救用品之急救箱,並置放於成人易取得,收托兒無法碰觸的地方。(急救用品:體溫計、無菌紗布、無菌棉支、OK繃、繃帶、生理食鹽水、冰枕或冰寶等) | ||||
提醒事項:汽機車應放置於幼兒無法單獨碰觸之處。 | |||||
自行檢核區域 | 樓層: | ||||
客廳
廚房
書房
主臥室
托育房
子女房1
子女房2
長輩房 客房 通道 樓梯 陽台 浴室 飯廳 儲藏室 其他: |
本人提供之托育服務環境,經依「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逐項檢查均符合規定。
填表人簽章:
身分證 / 居留證統一編號 1: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提供到宅服務者免附本表,其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由委託人(家長)自負全責。
1.臺灣地區居留證統一編號、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件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