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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居家式托育人員收退費基準及項目
一、居家式托育人員收費基準及項目:
項目
說明
托育費用元/月
收費
內容
備註
Q1(25%) Q2(50%)
Q3(75%)
眾數
平均數
日間
托育
參考周一至周五,每日收
托時間 10 小時。
13,000
14,000
15,000
13,000
13,955
包含保
育費、活
動、教材
等其他
於托育
時段所
需費用
1、 本收費基準係收集本縣 104 年、
105 年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有效托育
契約書之收費金額,由低到高排
列,並分成四等分,Q1 為第 25 個
百分位數的收費金額;Q2 為第 50
個百分位數的收費金額;Q3 為第
75 個百分位數的收費金額;眾數
為有效契約出現最多次之收費金
額;平均數為有效契約之收費總金
額再除以件數所得(四捨五入取百
位數)。
2、 海線:水上、太保、朴子、六腳、
鹿草、東石、布袋及義竹。
山縣:民雄、大林、新港、中埔、
溪口、梅山、竹崎、番路、大埔及
阿里山。
13,000
14,000
15,000
15,000
13,744
全日
托育
參考每日收托時間 16 小
時以上。
20,000
22,000
24,000
20,000
22,000
19,000
20,000
21,500
20,000
20,000
副食品
1,250
2,000
2,000
2,000
1,725
雙方
協議
1,000
1,000
2,000
1,000
1,426
端午節
中秋節
獎金或禮品列為雙方得協商項目
年終
由雙方托育契約協議,最
高不可超過一個月托育
費用。
托育人員當年度實際托育幼兒滿 12 個月者,方可領取年終獎金,收
托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領取;未收托至 12 月者,無法領取。
二、居家式托育人員退費標準:
1、欲終止托育服務的一方,應於一個月前告知對方,方得按比例退費,臨時告知者,則不予收/退費;如有例外,仍可依雙方協議給付。
2、退費計算方式:月托費用 x (未托育天數/月托育天數) = 退費金額。
備註:
1、 有關本縣居家式托育人員收退費基準及項目,每 2 年修正一次並公告之。
2、 以上所列收托費用均為收費基準供參考之。
3、 托育人員不得任意調漲收費且強制收取上述以外之費用,並請家長及托育人員雙方協議後簽訂契約行使。
4、 收托日起一個月內為適應期,於適應期間雙方可終止本契約。適應期後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盡最大善意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但可歸責他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不
在此限。若未依約預告,則不得要求退費。
5、 假日定義:依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