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持家長與保母之間良好的托育關係,在彼此決定托育關係後,可以 書面的方式把彼此約定的事項說明清楚。其內容可包括費用、托兒 教保內容、家長保母之間的責任義務等;家長可先擬定:付薪方式、副食品 的提供、逾時費用 ...等。
對保母最主要、最基本的要求是什麼?只要孩子健康、 安全就好,還是希望保母也為您擔一部份教育的責任?如教孩子看書、懂禮貌 等事項,以及是否有戶外活動的安排等;此外,亦請保母擬定須家長配合的事項 ,如按時接送孩子等;皆可透過溝通、建議在協議時即約定清楚,雙方各方面 都有可依循的依據,彼此才能配合並保持良好的托育關係。
為什麼要簽訂托育契約書呢 ?
1.有傳統觀念的家長和保母很排斥簽訂契約,但契約可協助家長及保母更為明確了解雙方的權利義務。
2.透過討論契約內容的過程中也是建立托育關係的開始,且在可以了解雙方的教養理念是否契合,確認彼此的身分無虞,日後若有約定事項模糊時,契約可供作參考減少雙方誤解。
家長和保母簽合約,合約內容要注意些什麼 ?
1.委託人如未滿20歲且未婚,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契約書才具有效力。
2.雙方簽約前要注意委託人、保母身分證及戶籍資料,保母也需確認委託人與送托孩童之身分關係。
3.契約書內容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即可,系統提供之托育契約僅供參考,保母即委託人可依實際需求增修契約書內容。
4.雙方需要注意的項目則包括:試帶期收費標準、收托時段、送托方式、延托與臨托計費標準、三節及年終給禮物或禮金、國定假日是否收托、保母與家長請假處理方式、看病及接種疫苗的處理、副食品計費、尿布奶粉提供方式、給薪日期與方式等。
5.若有未使用契約書內條文字句應加以刪除,並於為勾選的空格中打X。
6.簽名的證明力大於蓋章,因此簽名需由簽約人本人簽名。
7.簽約後,契約書每兩頁間應記的蓋騎縫章,以避免遭抽換或修改。
8.契約書簽定後,如遇內容更動處需簽章並加註日期;若有重大變更,建議直接換約。
9.仍得針對個別狀況,雙方可增刪修改,不得以本契約為主管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
為什麼簽契約要審閱期呢 ?
本約為定型化契約一種,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建議有七天之合理期間,供家長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目前政府有托兒契約範本供家長參考使用,可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網【文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