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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後托育機構介紹

托育機構類型 設立別 收托對象 備註
托嬰中心 公私立 收托未滿兩歲嬰幼兒 (公托、私托)
幼兒園 公私立 收托滿兩歲至國小學齡前兒童 (原幼稚園、托兒所全部統一改名為幼兒園)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安親班) 公私立 收托國小學童 (原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課後托育中心)



幼托整合後托育機構介紹

過往0-6歲之托育機構共有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三大類,幼稚園招收對象為4-6歲幼兒,托兒所為2-6歲幼兒,由於招收年齡重複、主管機關不同而易造成管理標準不一致及家長混淆之問題,故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通過後,於2012年1月1日起依法進行幼托整合,讓幼托機構收托對象及主管機關皆一致。在幼托整合中,0-2歲嬰幼兒照顧之托育機構為托嬰中心,臺北市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而所有公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則最遲會在2012年12月底前改制為「幼兒園」,收托對象統一為2-6歲之幼兒,如此不但可使管理標準相同,家長在就托上也不會因此有混淆之困擾 。

幼托整合後,收托2∼6歲孩子的機構統一正名為「幼兒園」,歸教育部管理。幼兒園的硬體及師資將有明確規範,父母在選擇時,重點可專注在教學內涵的選擇。

2013年起,父母為二到六歲的寶寶找學校,已經不用傷腦筋是要找「幼稚園」還是「托兒所」,因為幼托整合後,原本收托二至六歲寶寶的托兒所,已從內政部轉為教育部管理,而不論幼稚園還是托兒所,全部統一改名為「幼兒園」。

為幼兒教育機構的招牌「正名」即是要避免業者規避法規、混淆視聽。依《補教法》規定,補習班可收托的年齡廣及○∼十二歲,而有些托兒所向下兼辦○∼二歲托嬰,同時向上兼辦六∼十二歲兒童安親,機構漸漸補習班化,影響幼教托育品質,甚至招牌名稱打上「幼兒學校」,光是「名稱」就容易讓家長混淆機構的托育服務。

因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組長許麗娟表示,幼托整合後,收托二∼六歲的機構統一正名為「幼兒園」,代表教育部對於幼兒園的硬體設施、教學課程等都有官方定義,也會依法定期評鑑,以確保「幼兒園」提供二∼六歲幼兒適切的教保服務。
托嬰中心設有公托私托 (0到2歲),幼兒園設有公幼私幼非營利幼兒園 (2到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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