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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檢人請依個人身份類別勾選。如屬特定對象(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負擔家計者、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
自96年1月1日起補助方式改採報檢人免繳學、術科測試費方式。報檢人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得於報名時提出申請書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單位辦理免繳費申請。若於報名時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
技術士證之核發,報檢人免予繳納證照費,由勞委會中部辦公室逕予補助,詳細內容或申請表可參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網站
http://www.labor.gov.tw/表單下載或補助申請。洽詢電話 04-22529331(95年12月31日前報檢者,可於申請補助期限內,請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
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申請)。--- 資料來源: 96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p.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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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負擔家計者: |
| | 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及全戶
內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 | 2.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 |
| | 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者,經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再)認定證明。 |
| | 3.身心障礙者: |
| | 持有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 | 4.原住民: |
| | 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戶籍謄本。 |
| | 5.生活扶助戶: |
| | 持有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核發之生活扶助戶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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